針對操縱市場行為年內監管已下發16張罰單 合計罰沒金額超12億元

      2024-08-21 10:26:26

      日前,潯興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2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其中1份是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王立 軍操縱公司股票的處罰。

      今年以來截至8月19日,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對操縱市場行為共下發1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含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同比明顯增多;涉及37人,合計罰沒金額超12億元,其中有4張罰單罰沒金額均超過1億元。

      近日,證監會表示,操縱市場行為通過扭曲交易價格“騙取”廣大投資者“接盤”,實質是對不特定投資者的“欺詐”,必須嚴厲打擊。

      “在任何證券市場中,操縱市場均是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操縱市場行為扭曲了股票的價格形成機制,會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影響市場的有效性,有違市場“三公”原則。

      內外勾結操縱股價被重罰

      除了常見的個人或機構操縱股價外,今年以來,證監會對3起上市公司實控人或董事長內外勾結操縱公司股價作出處罰,罰沒金額分別達2.23億元、1.92億元和300萬元(無違法所得)。從原因來看,這些上市公司實控人或董事長是為了減緩退市風險或減緩質押股份平倉風險,聯合游資內外勾結操縱公司股價,其中有2家公司董事長為規避公司退市,策劃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導致公司股價短時間內大漲。

      例如,上述潯興股份披露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為了避免天津匯澤豐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潯興股份控股股東)質押的潯興股份股票被平倉,公司時任實控人黃某杰,聯合現任實控人、時任董事長王某軍,王某和閆某操縱“潯興股份”股價,此外,黃某杰、王某軍分別利用其作為潯興股份時任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的優勢地位,策劃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導致潯興股份停牌,以鎖定其價格。后經交易所問詢,公司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活動被迫終止,復牌后,“潯興股份”連續7個交易日跌停。由于沒有違法所得,證監會擬對4人罰款300萬元。

      今年6月份,證監會對*ST金洲時任董事長、實控人朱某文以及趙某、王某華等操縱*ST金洲股票開出罰單。據悉,2020年,朱某文安排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公告,此后,*ST金洲股價連續8日漲停,并漲至面值。同時,朱某文籌集“救市”資金,趙某、王某華使用21個賬戶,操縱“*ST金洲”股票價格,賬戶組獲利為4808.78萬元,被證監會“沒一罰三”,合計罰沒1.92億元。但最終*ST金洲也沒有逃脫退市命運,因為觸及面值退市指標,于2023年4月3日摘牌退市。

      在今年查處的案件中,除了操縱股票外,還有操縱小眾投資品種——期貨、LOF基金等情況。如今年4月份,廣東證監局對岳某強、李某義操縱纖維板FB2101合約開出罰單。兩人利用12個期貨賬戶共同下單操作賬戶組交易纖維板FB2101期貨合約,最終虧損258.55萬元,被廣東證監局罰款50萬元。4月份,證監會對張某市場操縱31只LOF基金產品開出罰單。張某控制使用多個賬號,操縱“國富恒利債券”等31只(滬市11只、深市20只)LOF基金產品,獲利153.59萬元,被證監會“沒一罰二”,合計罰沒金額460.77萬元。

      今年發布的新“國九條”提出,“依法從嚴打擊以市值管理為名的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意規避退市的違法行為”。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表示,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三大類證券違法行為中,操縱市場的主觀惡性最大、社會危害性最大。主觀上,操縱市場都是出于故意,都是故意違法,不可能出于過失。客觀上,操縱市場的獲利,就是其他投資者的損失,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另外,操縱市場會導致股價失真,損害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降低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加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除了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外,證監會亦加強行刑銜接,做到刑事追責“應移盡移”。上半年,證監會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86件。

      “新證券法以及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形成了一套‘組合拳’,極大地提高了證券違規行為的違法成本,但在投資者維權領域,相應的立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仍存在短板。”王智斌表示,在針對操縱市場的維權領域,雖然已出現投資者勝訴判例,但如何確定投資者的損失范圍、如何計算投資者產生的損失,均無細化規定,投資者維權仍然存在較大的技術障礙。

      王智斌建議,應進一步“更新”和“補強”投資者維權領域配套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以繼續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陳波表示,對于投資者而言,當前缺乏具體的審判依據,是投資者針對操縱市場提起訴訟面臨的直接問題。監管部門早日出臺操縱市場司法解釋,能提高對操縱市場行為的威懾力。

      據公開信息,截至目前,操縱市場民事訴訟成功案例僅2例,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原告楊某訴闕某等案,以及2022年13名原告投資者起訴鮮言操縱市場案。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曾公開表示,證券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已經進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日程。新“國九條”亦提出,“推動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

      陳波表示,從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層面綜合施策,嚴厲打擊操縱市場行為,能夠極大提高證券市場的吸引力,提高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

      (來源:證券日報)

      責任編輯:張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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